天津公积金
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
2017-07-11 16:15
为加大对我市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,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,我市自5月 2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(组合)贷款政策进行调整。
降低首**比例。职工家庭**首套自有住房的,首**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%。我市原政策是,职工家庭**建筑面积90平方米(含)以下首套住房的,首**比例为20%,90平方米以上为30%;
**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,首**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%调整为不低于30%。
提高贷款*高限额。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*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。我市原政策是,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,贷款*高限额为40万元,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,*高限额为50万元;
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*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。我市原政策是,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,*高限额为60万元,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,贷款*高限额为70万元。
贷款条件、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。上述两项政策的调整,可大幅提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额度。